在蕪湖申請商標注冊需滿足以下條件,涵蓋主體資格、商標要素及法律合規性要求:
一、申請人主體資格條件
自然人或法人身份
申請人需為依法成立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個體工商戶、個人合伙,或符合《商標法》規定的外國人、外國企業。
自然人申請需提供身份證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(需加蓋公章),企業申請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(加蓋公章)。
共同申請權
兩個以上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共同申請同一商標,共同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二、商標要素及顯著性條件
法定構成要素
商標需為文字、圖形、字母、數字、三維標志、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,具備可識別性。
顯著特征要求
商標需具有顯著性,便于消費者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,不得使用通用名稱、圖形或直接描述商品質量、功能、用途等特征的標識。
禁用條款規避
不得使用以下標志:
同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等相同或近似;
同“紅十字”“紅新月”等標志相同或近似;
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;
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(例外:地名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);
其他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不良影響的標識。
三、法律合規性條件
無權屬爭議
商標需無權屬爭議,不得與被撤銷或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。
無在先權利沖突
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/服務上已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。
特殊商品注冊要求
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,需在相關國家或地區注冊,并具備廣泛銷售區域。
四、其他附加條件
良好信譽與管理制度
申請人需具備良好信譽,近三年無違法行為,并擁有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制度。
商標使用連續性
商標需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,并持續有效。
經濟指標要求(針對知名商標)
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年銷量、營業收入、凈利潤和稅收等指標需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。